同企業狀況緊掛鉤 青島明確企業負責人收入標準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完成情況、資金風險指標評價結果、安全生產與經營業績考核掛鉤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完善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評價體系,日前,市政府國資委根據《青島市國有(集體)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企業負責人薪酬計算中工資性收入標準,并將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完成情況、資金風險指標評價結果、安全生產與經營業績考核掛鉤。
企業負責人薪酬計算中工資性收入標準明確。《通知》指出,我市監管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基薪,是以該企業國有資產總額、利潤總額所對應的類別標準與職工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確定的,但由于目前我市企業執行工資政策尚不夠規范,企業之間職工平均工資性收入有一定差距,按考核規定計算的企業負責人薪酬不能充分體現公平,需對作為薪酬計算基數的職工平均工資性收入進行規范。為此,《通知》規定,當按《暫行辦法》規定計算的職工平均工資性收入高于社會平均工資性收入一倍時,最高按社會平均工資性收入的兩倍,作為職工平均工資性收入,對應類別計算確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基薪。
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完成情況與經營業績考核掛鉤。《通知》規定,實施任期考核的企業,按照《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考核,考核基本指標為國有(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對未實施任期考核的企業,將國有(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率完成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其中,年度國有(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率100%(含100%)以下的企業,如果屬于經營性虧損且與上年同期相比增虧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原則上不超過D級;如果屬于城市基礎設施類企業或經營性虧損但與上年同期相比減虧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原則上不超過C級;年度國有(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率100%以上、103%(含103%)以下的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原則上不超過B級。
資金風險指標評價結果與經營業績考核掛鉤。《通知》規定,在考核年度內,市國資委要對企業的資金風險指標進行綜合評價,對于因資產負債率、速動比率、現金流量等資金風險指標不合理而被出示紅牌的,在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時,作為扣分因素,體現在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中。具體扣分標準為,凡在資金風險指標年度評價結果中,出現一張紅牌的,扣減所得分值5分;出現兩張紅牌的,扣減所得分值10分;出現三張紅牌的,扣減所得分值15分。
企業安全生產與經營業績考核掛鉤!锻ㄖ分赋,市政府國資委將把對企業安全責任事故的考核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其中,在年度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中,經市安監局等有關職能部門認定,企業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考核結果降低一個考核等級;發生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的,考核結果降為E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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