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鞋類服裝類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草案)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鞋類、服裝類商品經營者應承擔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云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昆明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鞋類、服裝類商品的經營者,所出售的產品有質量問題,按照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
第三條 本規定實行誰銷售誰負責的“三包”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供貨者、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本《責任規定》中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制定嚴于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
第五條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或其他有效購貨憑證)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 鞋類、服裝類商品售出后,在正常穿用情況下發現有下列質量問題、且在“三包”有效期內的,經營者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三包”責任:
(一)、鞋類商品
1.開線、開膠(非人為);
2.主跟或包頭變形;
3.勾心軟、斷或松動;
4.鞋里明顯脫色污染襪子、鞋里磨破;
5.鞋跟變形、裂、斷或掉,跟面脫落;
6.外底或內底裂、斷或凹凸不平影響穿用;
7.鞋內突出釘尖頭,鞋內不平影響穿用;
8.幫面裂,幫腳斷、裂,嚴重白霜,脫色,前幫明顯松面,涂飾層脫落或龜裂;
9.不符合產品標準中合格品質量要求的。
(二)服裝類商品
1.服裝面料出現超明示標準變形、縮水、變(褪)色、起毛、起球、非正常掉毛,面料的原料成分構成比例與標識不符等;
2.服裝的粘合襯起泡、鑲拼衣服串色、搭色等;
3.未配服裝標識,或由于標注內容和標注要求不規范、不明確甚至有錯誤,而造成衣服穿著或洗滌后發生的各種損壞現象;
4.不符合產品標準中合格品質量等級要求的;
5.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安全指標的。
第七條 鞋類、服裝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本規定第六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或其他有效購貨憑證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第八條 鞋類、服裝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出現本規定第六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更換或者修理。更換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無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其他產品的,銷售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換、退貨時,對已穿著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
第九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穿著的,銷售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負責更換或者退貨。換、退貨時對已穿著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折舊時間要扣除商品修理時間)。
第十條 鞋類、服裝類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日折舊率為商品發票或購貨憑證價格的0.5%,折舊最高不超過原價格的30%。
第十一條 更換后的鞋類、服裝類商品,其“三包”有效期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蓋更換章并注明更換日期。
第十二條 “三包”期內承擔包修責任的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產地在省內或省外,分別自收到修理商品之日起10日或30日內修復(遇到法定節、假日修復日期順延),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對修理的鞋類、服裝類商品,應確保修理質量。如要改變原工藝進行修理的,必須事先征得消費者同意。
經營者應當在“三包”憑證上如實記錄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維修所占用時間、修理部位等情況。
經營者未在規定期限內修復,每延誤一日,按商品發票或有效購貨憑證價格2%的標準補償消費者(補償費最高不超過商品的價格),否則,消費者可選擇換貨。
鞋類、服裝類商品的保修期應當扣除維修占用的時間,并按所扣除時間順延“三包”有效期。
第十三條 消費者與經營者對鞋類、服裝類商品質量有爭議需進行檢測或鑒定的,檢測或鑒定所需的有關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消費者提供相應的等額擔保(或由雙方約定),最終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四條 鞋類、服裝類商品自售出3日內,未經使用、不損不污、不影響再次銷售的,可憑原購貨發票或其他有效購貨憑證換貨。
第十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的,不實行“三包”,經營者可收費修理:
1.銷售時標明有質量瑕疵的“處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關銷售等憑證與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3.法律法規規定免除“三包”責任的;
4.消費者使用、保管不當而造成損失的。
第十六條 內衣、泳裝、文胸等貼身穿著的衣物及襪類商品不屬本規定調整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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