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規定:欠薪逃逸將被處欠薪25%的罰款
記者昨天獲悉,深圳市四屆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欠薪保障條例(修訂)》,對惡意欠薪者作出加重處罰規定。而對于老板欠薪逃逸的單位,員工可提出墊付申請,該市勞動部門將動用欠薪保障基金對欠薪進行墊付。
據了解,此次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對1996年制定的欠薪保障條例進行了修訂,將之前特區內外按不同標準收取的欠薪保障費用統一為400元/單位。用人單位在每年第一季度繳納,新成立的用人單位于成立次年開始繳納。
一旦老板欠薪逃逸,員工可以向區勞動行政部門提出書面欠薪墊付申請。勞動部門將在受理申請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墊付的決定。按照規定,欠薪月數不超過6個月的,墊付欠薪按照實際欠薪月數計算;超過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不能確認欠薪數額的,按照該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墊付數額。
對欠薪逃逸者,修訂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隱匿或者逃逸的,除按照規定墊付欠薪,勞動部門還將對其處以欠薪墊付數額25%的罰款,并公布其姓名、通知相關機構錄入企業或者個人信用征信系統。用人單位經營場地所有人或者物業服務單位阻撓區勞動行政部門欠薪案件調查人員調查取證的,將被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