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擬規定家庭暴力受害者可申請免費法律援助
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交通事故、工傷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請求賠償等情形均可申請免費的法律援助。昨天(8日),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就《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草案征求民意。
家暴受害者可申請援助
2003年,國務院頒布《法律援助條例》。與此相比,北京的援助條例(草案)在法律援助的范圍、法律援助的程序和法律責任等方面更加詳細。就民事和行政案件而言,在哪些經濟困難的公民可以申請法律援助這一條款中,北京在國務院條例規定的事項范圍之外,還補充規定了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主張權利的;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因交通事故、工傷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請求賠償的;因生產資料質量低劣造成農民損失請求賠償等幾類事項。
就刑事案件而言,結合國務院條例和其他相關條例具體規定了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審判階段的被告人、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因為經濟困難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七種情形可直接獲援助
為進一步方便市民,條例草案規定了七種情形下,公民無需提供經濟困難的證明即可獲得法律援助:農村五保供養對象范圍;正在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生活困難補助金的;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重度殘疾、患有重大疾病無固定生活來源的;農民工中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的;人民法院給予司法救助的;公民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申請法律援助的。
六種情形法律援助將終止
條例草案明確六種情況將終止法律援助:以欺詐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的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受援人違反法律援助協議,使協議難以繼續履行的。
特殊情況可先行提供援助
條例草案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法律援助機構經當事人申請或者根據職權,可以當即決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包括訴訟時效即將屆滿的;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不及時提供法律援助有可能使當事人面臨生命或者財產重大危險的等。法律援助機構一旦發現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申請不符合條件的,應當終止法律援助。因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而發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