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頒布實施《自由裁量權規定》
對生產者制假販假等違法行為,如何把握行政處罰的尺度?四川省成都市質監局近期頒布實施的《成都市質監局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以下簡稱《自由裁量權規定》),為質監人員在今后的行政處罰中做到公平、公正、科學、合理、人性執法提供了一個新的依據。
"《自由裁量權規定》將作為全市質監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依據,行政處罰 實施部門可以直接適用。"據成都市質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自由裁量權規定》對生產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制假販假行為,根據其違法情節、性質、事實和社會危害后果等情況,作出了輕微、較輕、一般、較重、嚴重5個等級的處罰規定。
對貨值金額20萬元以上、違法行為持續18個月以上,被質監執法部門一年內兩次處罰后又違法,且產品全部或大部分已經出廠、銷售、經營性使用而拒不追回等情況,實施嚴重處罰。除上述5個處罰等級可以實施對號入座外,為更好地全面實施人性化執法,對法律法規規定"逾期不改正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執法部門必須先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能給予違法行為人行政處罰。
《自由裁量權規定》還規定以下6種行為將免予行政處罰。這6種不予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具體情況是: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3.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4.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5.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此外,對于生產者制假販假的違法行為,只要其違法行為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以及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等11種違法行為的,將被依法從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