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規定商家無償提供塑料袋罰萬元
深圳市工商局和深圳市物價局24日聯合發出公告:從6月1日起,深圳市所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銷售和使用超薄塑料購物袋(厚度低于0.025毫米),同時對符合標準的塑料購物袋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并明碼標價。
據介紹,6月1日開始,深圳市工商、物價部門將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對繼續使用超薄塑料袋的商家,將進行罰款、沒收等處罰:商家不明碼標價或以打折等方式不按所標價格銷售塑料購物袋的,將被物價管理部門處以最高5000元的罰款;有低于購進價銷售塑料購物袋、向消費者無償或變相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的不正常競爭違法行為,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規定,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明碼標價,商場、超市在給消費者出具的銷售憑證中必須單獨列明塑料購物袋價款;商品零售場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購物袋價格,但不得低于經營成本價銷售塑料購物袋;各商品零售場所必須向依法設立的塑料購物袋生產廠家、批發商或進口商采購塑料購物袋,并索取相關證照,以備查驗,無合法來源、無索票索證、無臺賬銷售塑料購物袋的,將被處以最高2萬元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