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店服裝店納入“限塑令”范圍
書店服裝店禁免費塑料袋
補充意見稱,《辦法》第二條所稱商品零售場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
專家解讀
著名環保專家董金獅表示,此次補充規定其實是將“限塑令”實施的范圍明確擴展到餐飲場所、書店、服裝店、建材店等。
食品預裝袋禁提攜功能
補充意見稱,《辦法》第二條所稱用于裝盛生鮮等食品的塑料預包裝袋不得具有提攜功能,且須符合食品包裝相關標準。除食品外,其他商品進入零售渠道前,由商品生產者提供、隨附于單件(組)商品且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塑料包裝袋可視為預包裝袋。>>>專家解讀
董金獅介紹,根據補充意見,今后無論是盛裝水果、蔬菜、生肉還是熟食等食品的手撕袋,除了不得具備提攜功能外,塑料袋上除了企業信息等外,還必須注明“食品用”、“QS”等標識,使消費者做到明白消費。
無標識塑料袋10月禁用
補充意見規定,在4月16日《塑料購物袋的環保、安全和標識通用技術要求》公布之前向生產企業(批發商、進口商)采購,且符合《要求》中安全衛生與厚度規定,但未印制標識、環保聲明和安全性聲明的塑料購物袋,憑采購憑證可繼續銷售、使用至2008年9月30日。>>>專家解讀
董金獅介紹,此前確定的是“6月1日前生產的這類塑料購物袋可在保質期內(1年)繼續銷售”,但此次發布的補充意見則規定無論是否在保質期內,都必須從10月份起停止銷售。
禁用各類來歷不明袋
補充意見規定,商品零售場所不得接受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免費或有償提供的來歷不明、相關標示不全、圖案文字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規定的各類袋制品。>>>專家解讀
建立購銷臺賬是為了做到出現問題能從源頭查起,現在很多企業與商家聯合搞促銷,購物達到一定金額,就可免費獲得一些企業提供的各類購物袋,但是這些購物袋上很多只印有這些企業的廣告及LO-GO,有些甚至是不合格的產品,補充意見則杜絕了這類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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