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規定:高校銷毀保管期滿檔案須鑒定報批
教育部和國家檔案館規定,高校檔案機構應當為社會利用檔案創造便利條件,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費用;用于個人或者商業目的的,可按照有關規定合理收取費用。
此外,高校檔案機構,對保管期限已滿的檔案,經有關部門鑒定并登記造冊報校長批準后予以銷毀。未經鑒定和批準,不得銷毀任何檔案。
教育部和國家檔案局日前制定了《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該辦法已于9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贈的檔案,高校檔案機構應當無償和優先提供。
依照辦法規定,如果玩忽職守,造成高校檔案損壞、丟失或擅自銷毀檔案,擅自出賣或贈送、交換檔案,高校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則要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高校檔案機構還應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檔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對保管期限已滿、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經有關部門鑒定并登記造冊報校長批準后予以銷毀。未經鑒定和批準,不得銷毀任何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