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規定:委員連續3次擅自不參會須辭職
浙江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9月17日審議《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修改草案)》。該修改草案明確提出,省人大常委會委員連續三次擅自不參會須辭職。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姚民聲受主任會議委托,向會議作了說明,這次修改將著重就會議制度的有關規定,作進一步細化,明確相應責任,強化守則的執行。
姚民聲說,常委會組成人員是常委會工作的主體。依法行使職權、開展常委會工作既是組成人員的一項政治權利,更是一項應盡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因此,此次修改增加了“依法行使職權,處理好其他工作與常委會工作的關系”的內容。
一些常委會委員認為,人大及其常委會主要是通過會議形式,依照法定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權力。依法出席會議、開好會議,對于人大常委會依法履行職能至關重要。有必要對有關請假制度作出進一步細化,增加可以操作的規定,如“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原則上不要請假。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會議或各次全體會議、分組會議的,應當填寫請假表報批”。
記者注意到,為保障守則的嚴格執行,修改草案增加了“一年內,出席常委會全體會議、分組會議的次數總計不足三分之二的委員,應向主任會議作出書面說明;未經批準連續三次不出席常委會會議的,應當辭去常委會委員職務”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