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明確規定:藥品零售企業不得銷售“墮胎藥”
為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別構成和保障婦女健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出臺措施,進一步加強終止妊娠藥品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的行為將依法進行查處。
一是限定經營企業和銷售渠道。規定只有具有化學藥制劑、生化藥品經營范圍的藥品批發企業方可經營終止妊娠藥品;終止妊娠藥品只能銷售給獲準施行終止妊娠手術服務項目的醫療保健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其他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藥品批發企業;終止妊娠藥品不得銷售給藥品零售企業。
二是禁止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藥品零售企業禁止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用于緊急避孕的米非司酮片〈10mg×1片〉除外)。
三是明確終止妊娠藥品品種。1.米非司酮(用于緊急避孕的除外);2.卡前列素;3.卡前列甲酯;4.米索前列醇;5.天花粉蛋白;6.芫花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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