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規定科級單位公務車禁超15萬 排量不超1.8升
記者從通州獲悉,通州區《關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購置配備公務用車的規定》近日出臺,此項規定從購置配備范圍、配備標準以及車輛的審批、購置、報廢程序等方面作更加細致的規范。
此次出臺的規定明確了該區各科級單位購置配備公務用車的排量須在1.8升以下,價格不得超過15萬元;副處級以上單位使用的公務用車,按照北京市有關規定,標準設定為排氣量在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的轎車;因特殊公務確需配備排氣量在2.0升以上、價格在25萬元以上轎車的,原則上在本單位現有車輛中調劑解決;單位現有車輛無上述標準的,由通州區財政局從嚴掌握,報上級單位審批確定。
據通州區政府采購辦主任李軍介紹,與原《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關于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購置汽車的規定》相比,此次的車輛配備標準更加規范細致,新規定不僅添加科級單位的采購標準。同時要求凡納入車輛編制管理的單位,在申請購買新車、接受贈送車輛、單位撤并車輛過戶、舊車報廢更新時,必須符合車輛編制管理規定,由通州區政府采購辦辦理相關手續。過戶、報廢車輛需按照資產管理相關規定,經通州區財政局上報政府審批后,交通州區政府采購辦統一處理。此項新規定還要求,新車嚴禁以企業或個人名義購置,嚴禁超編制、超標準配車。該區各級領導干部工作調動不得將原單位車輛及司機帶入新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