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規定官員不接受輿論監督將被問責
記者從廣州市紀委、監察局昨日下午召開的專題通報會上獲悉,《廣州市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今年4月1日起實施。《辦法》明確了問責內容、問責方式、問責程序,使領導干部問責制進一步規范化;規定不接受或不配合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也將被問責,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列入問責線索范圍。
《辦法》規定,應予問責的事項由領導班子集體決策的,按照黨政領導干部各自在集體決策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問責。在集體決策過程中明確提出反對意見的領導班子成員,不予問責。應予問責的事項由領導班子集體決策的,除對分管領導問責外,還應對主要負責人問責。黨政領導干部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職責的,則免于問責。
《辦法》還明確了問責事項的承辦機關為市紀委或市監察局,決定機關為市委或市政府。市紀委、監察局收到各種問責線索后,對問責線索進行初核,需立項問責的,作出立項決定并報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領導批準。立項決定經批準后,市紀委、監察局對問責事項進行調查取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提交書面調查報告。
為與干部任免機關的權限相一致,市委或市政府需召開市委常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根據調查報告作出問責或不問責的決定,并確定責任追究方式。《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問責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或社會公布。”如果被問責人拒絕執行問責決定,將依照管理權限免去職務后,再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