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類商品性能未明示 商家賠償換新鞋
2009-03-25 08:19:17 來源:瀘州日報 中國鞋網 http://www.gdxystc.com/
消費者李先生于日前在敘永城區永寧路某鞋店購買了一雙價格為142元的皮鞋,第一天穿就漏水了。李先生要求商家退貨,商家解釋因該鞋是手工上線,雨天不能穿,不屬于產品質量問題,不能享受“三包”。于是李先生向敘永縣消委會投訴。
敘永縣消委會工作人員經調查后指出:“經營者在銷售產品時應向消費者講明商品性能,該鞋如雨天不能穿,那么在銷售時就應向消費者明示,并在售貨單上注明。現在經營者未向消費者講明商品性能,經營者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經調解,該鞋作換貨處理,另換一雙新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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