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婦女維權出臺新規定:孕婦可休“產前假”
【中國鞋網】4月15日,海口市婦聯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自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海南省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定》的相關情況,其中重點介紹了以往沒有的兩款規定,包括孕婦可休產前假和用人單位負擔婦檢費用。
據海口市婦聯劉磊副主席介紹,過去部分婦女在懷孕期間,有習慣性流產或妊娠綜合癥等情況發生,必須臥床保胎時,只能夠請病假。這給孕婦的心理和經濟收入等方面都會帶來一些不良影響。從今年起,海南的婦女懷孕可享受專門的產前假了。
《海南省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孕期婦女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癥/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產前假。
產前假不影響晉級、晉職、晉升工資、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計算工齡,休假期間工資按不低于本人工資收入的80%計發。
關于產前假時間長短的問題,劉磊表示,由于《海南省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定》出臺時間較短,具體的實施細則還沒有出來,但按照她的理解,應該是以醫院的證明為準,各人長短不一。
同時她還介紹了關于婦科檢查費用的問題。《海南省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病和乳腺病普查,普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依據此規定,婦科體檢由以前兩年一次改為一年一次,且用人單位必須負責婦科檢查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