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皮鞋打籃球踢傷同事賠2.4萬
中國鞋網03月30日訊,激烈的運動總會伴隨著相互間的對抗,而在強烈的身體對抗中出現人身損害的現象并不罕見,受傷后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昨天,記者從嘉定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審理了一起因自發組織籃球比賽受傷而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在法院的調解下,被告自愿賠償了原告2.4萬元。
張鈞與李永是同一單位的同事,平時下班后經常一起打球。去年4月,張與李及數名同事再次約好到球場打籃球,當時除了李永是穿上場外,其余人員均穿著上場。在打球過程中,李永不慎踢到張鈞左足跟部,張鈞倒地不起,在同事的攙扶下張鈞離開球場。幾日后,張鈞因傷痛至市六人民醫院接受手術治療,共花費醫療費10804元。后張鈞、李永因賠償問題協商不成而涉訟。
訴訟中張鈞要求李永賠償因人身損害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傷殘鑒定費、精神撫慰金、律師費等經濟損失共計39772元。法官根據案情兼顧雙方當事人利益,對于雙方的責任進行了分析并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調解,經過法官一番說理解釋后,李永表示愿意賠償張鈞經濟損失2.4萬元,希望張鈞接受自己由衷的歉意,并很快履行了付款義務。(當事人系化名)
[判后析法]
此類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致害人行為有無過錯,應否承擔賠償責任。一般認為此類競技性比賽出現相互碰撞、爭搶應屬正,F象,只要不存在惡意犯規、故意沖撞,應認定為雙方當事人對傷害結果均無過錯。各地法院在處理時,認為在有具體組織者的比賽中受傷應由組織者或由投保了保險的保險部門承擔損失,但在自發組織的籃球比賽等激烈的體育運動中引發的參與者傷害事故由誰負責,實踐中爭議較大。
一種觀點認為應由致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另一觀點認為受害人應自擔損害后果。盡管此案是以雙方都能接受的調解方式結案,但法官卻希望藉此提醒廣大體育愛好者,應做好賽前各項準備并遵守比賽規則,降低賽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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