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克公司為爭“劉翔”商標狀告商評委
【中國鞋網-品牌動態】"飛人"劉翔已是家喻戶曉,但商標中的"劉翔牌"與他毫無關系。26年前,劉翔3歲時,就已有一家上海企業注冊了"劉翔牌"。耐克公司想注冊"劉翔"為商標,遭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拒絕,11月27日,在北京一中院,公司為爭"劉翔"狀告商評委。
耐克公司代理人認為,劉翔在中國乃至全球都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他的姓名有巨大的商業和經濟價值,他的姓名權及其商品化權也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并且,經劉翔本人授權,耐克公司有權把劉翔的姓名、形象作為商標進行商業化使用。
"你方同意劉翔在體育界有較高的知名度嗎?"法官詢問商評委代理人。"同意,但劉翔的名氣不能侵犯他人商標的在先權利。"代理人指出,上海劉翔實業有限公司早在26年前就注冊了"劉翔牌"商標,申請注冊的種類為服裝類,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17年。"劉翔牌"注冊時劉翔才3歲。
""劉翔牌"商標中,"劉翔"二字最易被人記憶與識別。"代理人認為,如果耐克公司也申請注冊"劉翔"商標,而且兩者均使用于服裝類商品,易使普通消費者誤認為兩者之間有關聯,所以商評委駁回了耐克公司注冊"劉翔"的申請。
耐克公司代理人不同意商評委的看法,在他們看來,基于劉翔的巨大知名度和耐克公司在全球的影響力,消費者不會把耐克公司申請的"劉翔"商標和上海的"劉翔牌"商標混淆在一起。
該案將擇日宣判。
律師說法
名氣應給在先商標讓路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銘認為,名人的名字與在先商標發生沖突時,應保護在先商標。劉律師說,名人成名的時間,可以看做是在先商標和惡意搶注的分水嶺。據他分析,惡意搶注是以獲利等為目的,用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某領域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域名或商號。"可見,惡意搶注必須發生在"成名"之后,而且搶注人具有主觀故意。"
商標在先使用權是指在他人注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爭議商標就已經有使用的事實,即使他人此后名氣再大,該商標仍可繼續使用。(中國鞋網-最權威最專業的鞋業資訊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