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克鞋業破產清算終結 老板或自掏腰包賠償
【中國鞋網-品牌動態】昨天,浙江別克鞋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件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在鹿城(專賣店)法院召開,到會債權人的債權金額占債權人債權額的75.7%,大家經表決一致同意終結別克公司的破產清算程序。這意味著,債權人可以要求該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承擔賠償責任。
破產清算是指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的,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
自2012年10月19日鹿城法院裁定受理浙江別克鞋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件后,指定了浙江德威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溫州分所擔任管理人,接管浙江別克鞋業有限公司的破產事務。在債權申報期間,共有64戶債權人申報債權,申報債權總額為人民幣1906萬余元。其中稅收債權77萬余元,普通債權1829萬余元。但經管理人審查,發現該公司僅有的財產為銀行存款2萬多元。由于公司財務賬冊制作不規范,日常經營中債權結算方式混亂,加之公司倒閉后,法人代表外逃,公司財務賬冊遺失無法審計,導致申報的債權中,除稅務部門的債權外,其他債權無完整的財務記錄和其他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債權均無法得到管理人的確認。
在歷經法定代表人跑路、企業職工為討薪圍堵104國道與沿路公交車發生沖突、公司實際控制人被提起公訴等風波后,這個存活了10多年的企業終究難以逃脫破產的命運。
問:按照法律規定,破產清算后,股東和公司實際控制人“個人”不再需要承擔責任。作為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浙江別克鞋業有限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又為何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答: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也應依法予以支持。
別克鞋業控制人涉非法吸存案
浙江別克鞋業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從事鞋類的制造、加工和銷售。公司已于2012年全面停產,法定代表人張錦澤逃逸,生產設備已被處理用于支付工人工資,公司已處于關閉狀態。另外,公司實際控制人張亦波、張春蘭夫婦(系張錦澤父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7600萬元被提起公訴,目前該案件經開庭將擇日判決。
在企業經營中勿將個人財產與企業財產混同

法官提醒企業家要規范經營
破產案件的終結,并不代表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得到實現。正是因為別克鞋業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破產清算期間拒不提交真實完整的財務賬冊,導致法院無法對該公司進行清算,這樣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可要求該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承擔賠償責任。
提醒與會企業家,在企業經營過程中,要規范經營,勿將個人財產與企業財產混同,只有這樣,股東才能只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如出現企業無法正常生存的情況,應當積極尋求司法救濟,讓企業走破產程序,及時有效地保障企業、企業主及各債權人的利益。(中國鞋網-最權威最專業的鞋業資訊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