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不誠信者不享有后悔權 消費者受損失賠償擬不封頂
這是消法頒布20年來,首次進行修訂。如何界定網絡平臺經營者的責任義務,以及是否應該仿照國外一些國家的做法,為網絡消費單獨立法,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熱點。
不誠信不享有后悔權
●現象:有網店店主反映,一些只能一次性消費的產品也經常遭遇客戶有退換貨物的要求,尤其是一些定制類產品。如根據客戶自身特點定制的衣服、鞋,有部分消費者利用該政策拿去換,網購經營者不得不遵循承諾退換,就一直持續這種反復退換的狀態,給經營者帶來損失。
●修正案:修正案草案第43條中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或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等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柜臺租賃期滿或者網絡交易平臺上的銷售者、服務者不再利用該平臺的,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或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根據目前網購的原則,消費者在愿意承擔運費的情況下,除了一些明確除外的商品,可以享受七天免費退貨。
●點評:對于這種濫用后悔權的消費者,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與理論研究部副主任陳劍認為,要防止后悔權制度實施后被一些人鉆了制度漏洞,如出于某種目的進行惡意退貨或“免費試用”,從而損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歪曲立法者的立法初衷。對于不誠信消費者,不享有后悔權。
近日,來自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會、阿里、京東等企業的專家共同就消法修改中爭議較大的網絡消費條款進行了充分的研討,同時提出了如何借鑒國外成熟做法和經驗的新思路。
書刊或不能無理退
●現象:據網購經營者介紹,如一些圖書類產品,給孩子睡前朗讀的圖書一兩天讀完了以后,就利用政策拿去換,網購經營者不得不遵循承諾退換。
消法修正草案中關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購物,消費者有權七日內退貨的規定一直備受關注并引發熱議。哪些商品不適用退貨、運費誰來承擔,或在消法修正案二審稿中進一步細化。
●修正案:消法修正案草案第28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
冷靜期制度從法理上來說推翻了合同法中的買者自慎的基本原則,是消法修改的一個新主張,但這種規定的可操作性還需要在實踐中進行考察。
北京網絡會議聯盟數據顯示,中國網絡消費的最新數據為年5.9億人次。
●點評: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景明認為,消法修正案應列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購物,不宜退貨的商品種類,明確退貨費用誰來承擔。據透露,至少9大類是不適用冷靜期的,比如圖書、報刊雜志,這是絕對不適用冷靜期的,還有量身定做的,以及電腦軟件、電子游戲、抽獎服務等等都是刨除在外的。
據悉,在消法修正案二審稿中,關于七日退貨的規定有望進一步細化。
兩倍賠償擬改不封頂
●現象:因為賣方商品質量等問題,對買家造成損失甚至傷害的,之前商品本身的價格是賠償的主要依據。現行消法中規定的賠償倍數或遠遠不足以彌補給消費者帶來的損失。
●修正案:消法一審草案將原法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兩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點評:在肯定此次修改的同時,多位專家也表示一審稿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仍顯不足。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修正案草案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中有關懲罰的限制條件規定存在缺陷。消費者要想獲得兩倍賠償,前提條件是要認定經營者具有“欺詐行為”,而對于如何認定欺詐,立法存在一些明顯缺陷。對此,專家建議在消法中應按給消費者帶來的直接損失賠償,上不封頂。據法制晚報
商標侵權賠償上限擬提至300萬元
26日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的商標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同我國“國歌”“軍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禁止作為商標標志使用。此外,將現行商標法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了300萬元。(中國鞋網-最權威最專業的鞋業資訊中心,合作媒體: 品牌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