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龍灣5家皮革企業非法傾倒廢酸被查處
【中國鞋網-滾動快訊】金某、董某、毛某分別開辦了無證天然皮革加工場,把含鉻廢水直排進河流,嚴重污染環境。5月13日上午,鹿城區法院就3起污染環境案作出一審宣判,認定涉案3人的行為都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而在5月14日,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法院也宣判了一起污染環境案。
非法傾倒廢酸129噸
去年,龍灣有5家企業非法傾倒廢酸被查處,5名企業主涉嫌污染環境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此案為由公安部掛牌督辦的“7?22”污染環境案。5月14日,龍灣區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被告單位溫州市某標準件廠、溫州市龍灣某標準件制造公司、浙江某標準件公司及被告人方甲、袁某、方乙、曹某、陳甲為節省生產開支,在明知被告人徐某、李某、陳乙沒有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仍委托他們處置生產廢酸,并約定處置費每車160元、180元、200元、280元不等。
徐某用抽糞車將廢酸拉到蒲州、瑤溪等地的下水道或甌江口排放。這些廢酸系金屬表面酸洗工藝產生的廢腐蝕液,屬危險廢物。經查,至案發前,徐某等人共收集處置廢酸103余車,計129余噸,獲利1.6萬多元。
法院審理認為,徐某、李某、陳乙違反國家規定,結伙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溫州市某標準件廠等3家被告單位及方甲等人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仍委托其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上述個人和單位的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法院一審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處罰金5萬元;李某獲刑2年,罰金4萬元;被告單位溫州市某標準件廠罰金8萬元;方甲獲刑1年8個月,處罰金3萬元;被告單位溫州市龍灣某標準件制造公司罰金5萬元;袁某獲刑1年5個月,罰金2萬元;方乙獲刑1年3個月,罰金4萬元;曹某獲刑1年,罰金2萬元;被告單位浙江某標準件公司罰金1萬元;陳甲獲刑10個月,罰金1萬元;陳乙獲刑10個月,罰金1萬元。
含鉻廢水直排河流
鹿城區法院審理查明,金某(甌海人)、董某(瑞安人)、毛某(瑞安人)分別于去年3月份、6月份開始在藤橋開辦皮革加工場,這3家加工場都沒有經過環保、工商等部門的審批,也沒有配套的污染物處理設施。
去年,環保部門對這3家無證皮革加工場排放的廢水采樣監測。經測,他們的廢水均含有重金屬鉻,含量都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3倍以上,均被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金某、董某、毛某分別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處罰金7000元、1年處罰金1萬元、1年處罰金1萬元。
鉻屬于重金屬,也是有毒物質。如未經處理就排放,會污染河流、湖泊、海洋和土壤;而且它們不能被生物降解,因此會在魚類或貝類體內累積,或被稻谷、小麥等農作物所吸收。這些魚類、貝類和農作物被人食用后,重金屬就會進入人體導致中毒,引發各類疾病,嚴重的可致人死亡。
浙江高策律師事務所 李軼成律師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后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我國《刑法》338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的新《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實施),進一步加大了對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懲治力度。
本罪的犯罪主體即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犯罪的主觀構成即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間接故意。溫州市某標準件廠等三家單位及方某等人,雖然沒有直接處置污染物的故意,但明知他人無證處置仍然委托,也構成間接故意,故也構成污染環境罪。(中國鞋網-最權威最專業的鞋業資訊中心。合作媒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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