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鞋網-財務管理】許多民營企業家分不清自己個人資金和民營企業資金的差別,錯誤地認為民營企業的資金就是自己的資金,隨時需要就隨時取用,從企業取用資金就像從自己錢包里取錢一樣方便。其實不然。民營企業家作為自然人,其個人存款或者個人錢包里的錢歸自己個人所有,由自己個人自由支取;而民營企業作為法人,企業的資金在分配利潤之前都應該是企業法人的錢,也就是企業的“公款”,絕不等同于企業家個人的資金。民營企業的資金,民營企業家雖然也有權安排使用,但只能代表企業歸企業使用,而不應該隨意歸自己個人使用。尤其是多個股東共同成立的有限公司的資金,由于涉及到其他股東的利益,所以更屬于企業“公款”,也更應該遵守企業規定按制度使用。
這里,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介紹一下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消費性支出及財產性支出的處理措施。
第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1.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
2.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第二,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曾經著名的企業家胡志標、愛多創始人,就因為挪用資金罪等罪行身陷囹圄。所以,企業家應該在個人的錢和公司的錢之間設立“防火墻”,避免挪用。(中國鞋網-最權威最專業的鞋業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