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推出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3類勞動者可實行
浙江有關部門規定,對于需連續作業,以及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行業的部分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近日發布實施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對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勞動者;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勞動者;其他因生產工作需要,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不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不低于工資的150%的標準支付工資報酬。
此外,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資的300%的標準支付工資報酬,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期滿終止或提前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對這部分勞動者的超時勞動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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