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調整戶籍規定 刑滿釋放人員可恢復戶口
4月10日,新民網記者從上海市公安局獲悉,日前市公安局對2005年5月16日下發的《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做了部分修改,已于2008年4月1日起實施。
據了解,新規定增加了60歲以上老年人的戶口遷移的內容。遷(移)出地住房系60歲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戶口遷(移)入,民警必須當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戶口遷(移)出的書面材料上簽名。
新規定還增加了一條,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無法變更房屋權證或者因正當理由無房屋權證,若房屋所有權利人或者戶內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準后,辦理入戶手續。
據了解,新規定調整后,被逮捕、判刑或勞動教養的本市居民不注銷戶口。因逮捕、判刑或勞動教養已被注銷戶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或者被監外執行后,可申報恢復戶口。
新規定還增加了關于現役軍人和高校學生新生嬰兒的戶口登記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