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規定工資延期支付不得超過30天
日前,省政府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切實解決當前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問題的通知》,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不能按時支付工資的,可延期支付,但最長不得超過30天。
其中,對于企業破產、撤銷或者解散的,經依法清算后的財產應當優先安排償還所欠的勞動者的工資、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經濟補償金。
為了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我省要求健全欠薪預警,督促企業依法實行欠薪報告。對連續拖欠勞動者工資二個月以上,或者累計拖欠達三個月以上的企業,勞動保障部門應實施工資支付重點監察;納入重點監察的企業,必須按欠薪預警制度的規定,提交由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或預交工資,來支付保證金。
通知特別強調,對企業尤其是建筑施工企業和列入工資支付重點監察的企業,強制在指定的開戶銀行按期預存工資,來支付保證金,專門用于償還拖欠工資。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我省要求強化工資支付勞動監察執法,嚴厲打擊企業經營者欠薪逃匿的行為。對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并轉移資產、設備逃避法律責任的,要依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保證工資支付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