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門第二屆特區政府任期即將結束,備受社會關注的“高官過冷河法案”(《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法案14日在立法會全體會議上以緊急程式獲得通過,法案將于公布翌日起生效。
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在向立法會引介法案時表示,第二屆特區政府任期即將屆滿,為規范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等事宜,推進特區的廉政建設,維護公共利益和政府的公正想象,完善特區法律體系,以及避免出現法律真空的情況,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此法案。
陳麗敏說,此法案旨在訂定對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限制制度。法案規定,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自終止職務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從事任何私人業務。離任行政長官在該期限終止后的兩年內,如要從事任何私人業務,應向行政長官取得許可。但是該規定不適用于下述規定:從事中央政府或特區政府委任或指派的工作;從事有地區或國際組織委任的在慈善、學術或非牟利機構的工作;如離任主要官員屬確定委任的公務員,其返回原職位。
法案也規定,行政長官可以在具體個案中,為維護澳門特區的公共利益,拒絕請求或有條件許可有關請求。針對拒絕請求的決定而提起的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法案規定,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須履行保密義務。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在未經行政長官預先許可前,不得在刑事程式中就其在職時獲知的機密或非公開的事實被詢問,或以任何形式作證言。
如違反終止職務后首年不得從事私人業務的限制,又或未取得許可而從事私人業務者,可被科處最高1年徒刑或最高120日罰金,以及可被禁止擔任公共職務,為期5年。
獲正式通知從事私人業務的請求已被拒絕后仍從事該項私人業務的離任行政長官或主要官員,構成加重違令罪(即可處最高2年徒刑或最高240日罰金),及可被禁止擔任公共職務,為期5年。
陳麗敏回應議員質詢時表示,這法案是在第二屆特區政府任期即將屆滿前提交,目的是為避免出現法律真空而單獨抽取“過冷河”部分進行立法,至于特區政府研究已久的高官卸任制度包含福利、待遇,并且涉及司法官員等在內的詳細制度,特區政府對剩余的部分會繼續研究,爭取早日立法。
經過討論后,立法會以23票支持,4票反對接受以緊急程式審議法案。由于該法案的立法原意并無爭議,在大會隨后的一般性審議和細則性審議中,并無大的分歧,特區政府代表只就議員關注的條文措詞作出解釋,并簡單修改爭議較多的第5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