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銀川市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受理規定》。該規定出臺后,我市各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一旦出現違法或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按照《規定》進行投訴、舉報。
規定明確了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的法制機構,是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的受理機構,按照權限和職責分工分別受理不同級別行政執法部門的投訴舉報。同時兼顧同信訪、監察部門的溝通協作。投訴舉報的內容不屬于行政執法調整范圍的,接到投訴舉報的法制機構轉交同級信訪、監察部門處理;信訪、監察部門受理投訴舉報中涉及行政執法或不當行為的,需將相關信息向同級政府法制機構通報并移交有關材料,由法制機構處理。
規定列舉了投訴舉報的違法或不當行為種類。行政機關或行政執法人員存在“超越法定職權實施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違反法定程序、違法事實認定不準確,處理決定顯失公平、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執法人員態度蠻橫、不文明執法”等行為的,經投訴舉報機構處理,將糾正其行政行為。對相關責任人,還要根據《銀川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銀川市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當行為問責辦法(試行)》的規定進行處理。
規定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屆時,各受理機構的投訴舉報電話將在政府網站和本部門以及本部門公開辦事場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