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布修訂后的《法官行為規范》。《規范》明確法官應嚴格依照規定辦理手續,不得超標的、超金額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
《規范》明確規定,對被執行人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等措施時,法官對采取措施的財產要認真制作清單,記錄好種類、數量,并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予以確認;嚴格按照拍賣、變賣的有關規定,依法委托評估、拍賣機構,不得損害當事人合法利益。
《規范》要求,法官收取的執行款應當直接劃入執行款專用賬戶;被執行人即時交付現金或者票據的,應當會同被執行人將現金或者票據交法院財務部門,并及時向被執行人出具收據;異地執行、搜查扣押、小額標的執行或者因情況緊急確需執行人員直接代收現金或者票據的,應當即時向交款人出具收據,并及時移交法院財務部門;嚴禁違規向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收取費用。
《規范》同時明確,法官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執行費用和執行款的結算手續,并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辦理取款手續;需要延期劃付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書面說明原因,并報有關領導審查批準;申請執行人委托或者指定他人代為收款的,應當審查其委托手續是否齊全、有效,并要求收款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
據介紹,此前施行的《法官行為規范(試行)》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