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暫行規定》(下稱《規定》)于11月22日起正式實施。《規定》的出臺是規范浙江海洋與漁業執法工作的一項重大舉措,將對強化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隊伍的層級監督,確保海洋與漁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實施,產生十分重要的影響。
《規定》分六章三十三條,分別對督察部門和人員的設定、督察職責和內容、督察方式和程序、督察處理等內容作了詳細的規定。明確縣級以上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行政執法督察工作,具體由同級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實施,執法機構內部設立督察部門,承擔督察職能。必要時,執法機構可會同同級紀檢、監察等部門共同實施。督察員在督察中發現執法人員有違反《規定》行為的,可發出《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督察通知書》,對執法人員的行為采取制止、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暫扣執法證件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可建議取消執法資格、停職檢查,或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等。督察員配備由省級以上部門統一制作和發放的督察標志、證件,并使用督察專用文書。
下階段,浙江海洋與漁業執法機構將按照農業部和國家海洋局的相關要求,做好海洋與漁業執法督察工作的宣傳,以及督察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確保《規定》在省內全面貫徹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