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將用于交換的股票脫離限售期的時限由“約定的換股期間”提前到“提出發行申請時”
新華社電中國證監會10月19日正式發布《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股東即日起可以用無限售條件的股票質押進行融資,以緩解“大小非”股東資金困境,減少其拋售股票的動力。
最終發布的規定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多處修改。首先,規定將用于交換的股票脫離限售期的時限由“約定的換股期間”提前到“提出發行申請時”;其次,將換股價格下限由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均價的90%,提高為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和前一個交易日均價的高者;第三,為避免用于交換的股票存在法律瑕疵,影響債券持有人換股,要求用于交換的股票不存在任何依法不得轉讓或設定擔保的情形。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規定明確發債主體限于上市公司股東,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額不少于人民幣3億元。發債主體限于有一定規模和資質的公司,以防范部分不規范的小型公司發債的風險。為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用于交換的股票作為擔保物的信用,規定還對用于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資質提出了要求,包括該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不低于15億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同時,規定要求,發行公司債券的金額應當不超過預備用于交換的股票按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的70%。
規定明確了用于交換的股票的安全保證措施,防范債券的違約風險。比如,預備用于交換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送股、分紅、派息等),是可交換公司債的擔保物,用于對債券持有人交換股份和本期債券本息償付提供擔保。當債券持有人按照約定條件交換股份時,從作為擔保物的股票中提取相應數額用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