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發布后,各地陸續反映一些垃圾發電和資源綜合利用水泥適用政策問題。為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推動循環經濟發展,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下稱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通知規定,財稅[2008]156號第三條第(二)項“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的規定,包括利用垃圾發酵產生的沼氣生產銷售的電力或者熱力。
通知還將財稅[2008]156號文件第三條第(五)項(原規定廢止)規定調整為: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購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藝生產的水泥,水泥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
對采用旋窯法工藝經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生產的水泥,其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摻兌廢渣比例=(生料燒制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除廢渣以外的生料數量+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
對外購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藝生產的水泥,其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摻兌廢渣比例=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
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三條相關規定:
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垃圾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準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
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桿、樹皮廢渣、污泥、醫療垃圾。
(五)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并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文件規定,此條款自2008年7月1日起失效或廢止】
1.對經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工藝生產水泥產品的企業,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
摻兌廢渣比例=(生料燒制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生料數量+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
2.對外購熟料經研磨工藝生產水泥產品的企業,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
摻兌廢渣比例=熟料研磨過程中摻兌廢渣數量÷(熟料數量+熟料研磨過程中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