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民政部發布《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管理辦法》,傷殘撫恤人員檔案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檔案保管期限為100年,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可永久保存。
民政部稱,為規范因戰、因公、因病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的管理,保障傷殘撫恤人員的合法權益,本辦法規定傷殘撫恤人員檔案應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具體集中存放地點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
根據該辦法,傷殘撫恤人員檔案保管期限為100年,保管期限從當事人初次認定或者申請材料形成之日起的次年1月1日開始計算。同時,傷殘撫恤人員檔案保管部門應當對保管期限屆滿的傷殘撫恤人員檔案進行價值鑒定,對無保存價值的予以銷毀,但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目錄應當永久保存,對有繼續保存價值的可以延長直至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