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規定》),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作出最新的規定。其中對涉嫌欺詐上市的“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立案追訴標準的最新規定,尤其成為投資者的關注焦點。
對于當前的股市來說,最高檢與公安部《規定》的出臺無疑具有針對性。由于新股發行給發行人所帶來的巨大利益關系,給發行人原始股東帶來的巨大財富效應,于是,為了獲得上市資格,同時也獲得高價發行股票的機會,發行人包裝上市、虛假陳述的事情層出不窮。如蘇州恒久因為專利過期而未做如實披露,已被暫停上市;新大新材也因為被控侵犯知識產權及上市造假等多宗罪,同樣在上市前夕被緊急叫停。而更多的發行人則已完成了上市,但上市后業績變臉,包裝上市跡象明顯。因此,根據《規定》,對于那些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準并且上市交易的案件予以立案追究,這對于打擊欺詐上市行為,抑制發行人包裝上市、虛假陳述之風,具有積極意義。
對欺詐上市案件進行立案追究相關責任,這是值得肯定的。但更重要的是,要讓欺詐上市者直接退市,這樣才能真正起到嚴打欺詐上市的結果。根據目前《證券法》的規定,即便是高檢與公安部門嚴格追究欺詐上市者責任,這對欺詐上市者的震懾力也是非常有限的!蹲C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這一規定,結合目前證監會對該類案件的處理情況,除非證監會能夠在發行人股票上市前發現發行人的欺詐行為,并及時叫停當事人股票的上市工作,否則,股票一旦上市,當事人欺詐上市的目的就宣告達成,再通過立案,按照《證券法》的規定來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這對于當事人來說,實在只是一種撓癢癢。因為一旦上市成功,發行人就可以獲得巨額的募資,公司控股股東乃至公司高管所持有的股份所對應的財富就會大幅升值,并因此一夜暴富,在這種情況下,對發行人最高罰款5%,有關責任人最高罰款30萬元,這基本上無損于發行人及有關責任人的利益。如江蘇三友(002044,股吧)造假上市,即便最終作出處罰,但相對于該公司與實際控制人所得到的利益來說,也只是九牛一毛而已。如此一來,這只能進一步激發后來者造假上市的熱情,因為只要闖過了上市關,當事人的財富之夢就可以美夢成真,何樂而不為呢?目前市場上包裝上市、虛假陳述之所以流行,其原因就在于此。
所以,真要嚴打上市公司欺詐上市行為,最有效的辦法就是讓欺詐上市者直接退市。由上市公司按融資成本(加上利息)回購公眾投資者所持有股份,然后將股票摘牌,讓欺詐上市者偷雞不成反蝕把米。如此一來,欺詐上市之風自然就會得到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