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國(境)人員條件。因公出國(境)人員的確定,必須有明確的出訪任務和目的,要從有利于完成出訪任務的工作角度出發。一是出訪人員的身份、職級要與出訪任務相符,原則上不準領導干部出國(境)執行與本人分管工作無關的任務或本應由下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和專業人員執行的任務,也不能安排同出訪任務無直接關聯人員參加出國(境)團組。二是正職領導干部出國(境),一般2年不超過1次,副職領導干部一般3年不超過1次;領導干部職數5名以內(含5名)的單位,因工作需要出國(境),當年內原則上不得超過1人;職數5名以上的單位,當年內原則不得超過2人。三是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得參加以各種“學會”、“協會”、“中心”等名義組織的出國(境)考察、培訓。同一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一般不得同團或同期出訪,不得在短期內分別出訪同一國家(地區)。四是本年度內即將退休或因年齡原因即將改任非領導職務(含已改任)的處級干部,原則上不再派遣出訪考察、學習任務,確有必要出訪的,主辦單位要在向市委組織部提出的請示中說明理由。五是對受到黨、政紀處分沒有解除的人;因涉嫌貪污受賄等各種問題正在接受審查和已接到群眾舉報,對問題還沒有查處的人,不能因公(私)出國(境)。
二、出國(境)人員審批權限。(一)正科級以上領導干部(含正科級)因公(私)出國(境)的審查審批和備案手續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辦理。(二)副科級以下領導干部(含副科級)以及其他人員因公(私)出國(境)的審查審批和備案手續由縣(區)委組織部負責辦理。
三、出國(境)管理工作紀律監督。每年由市委組織部和市外辦牽頭,會同市紀檢監察機關和財政、公安部門,對出國(境)的審批程序和出國(境)費用的報銷情況進行檢查。凡發現未經領導批準、審批手續不全、費用報銷不符合規定等違紀違規行為,要進行嚴肅處理,其出國(境)費用一律自己支付,不得公費報銷,視情節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和當事人的紀律責任,并在全市范圍內予以通報。